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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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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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21?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劳动合同怎么看不合理的地方?
(1)A、试用期应有起始日期。B、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工人押金、证件。若是承包合同,则不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签定。
(3)工资结算方式有日结、周结、月结、年结,均是一次性付情。即:“平时支付80%,余额年终结清”是不合理的。
(4)A、要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
(5)企业若不能证明员工受伤是自残行为,那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而受伤均属工伤,企业应按工伤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员工的违规操作,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6)只要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不可因此而解除合同或扣押金等。
(7)A、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详细约定,单凭合同上的简单说明不成立。
B、员工违约提前离职,支付的培训也是需按时间长短进行拆算的,统一规定为10%不合理。
(8)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需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并不一定要对方同意。
(9)合同只规定生效日期,没有约定终止日期或终止条件,不成立。
补充说明:
基本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
1、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2、试用期起止时间。
3、工作时间。
4、工资标准及支付。
5、社会保险。
……
综上所述,该劳动合同是违规的劳动合同,即使与员工签定了,也是无效合同。
3. 2021年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没有没有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
险而遭受损失为由
,
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
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
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
办社会保险手续
,
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
但
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
不属于劳动争议
,
但
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调解仲
裁法
第二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
,
应
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
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
事人。
3 / 11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用人单
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
实
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
,
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
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
佣关系处理。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
与新的用人
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
,
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
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
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
4 / 11
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
,
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
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
,
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劳动
关系处理。
(
台湾
XX
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
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雇佣关系处理。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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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021?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劳动合同怎么看不合理的地方?
(1)A、试用期应有起始日期。B、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工人押金、证件。若是承包合同,则不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签定。
(3)工资结算方式有日结、周结、月结、年结,均是一次性付情。即:“平时支付80%,余额年终结清”是不合理的。
(4)A、要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
(5)企业若不能证明员工受伤是自残行为,那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而受伤均属工伤,企业应按工伤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员工的违规操作,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6)只要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不可因此而解除合同或扣押金等。
(7)A、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详细约定,单凭合同上的简单说明不成立。
B、员工违约提前离职,支付的培训也是需按时间长短进行拆算的,统一规定为10%不合理。
(8)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需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并不一定要对方同意。
(9)合同只规定生效日期,没有约定终止日期或终止条件,不成立。
补充说明:
基本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
1、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2、试用期起止时间。
3、工作时间。
4、工资标准及支付。
5、社会保险。
……
综上所述,该劳动合同是违规的劳动合同,即使与员工签定了,也是无效合同。
3. 2021年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没有没有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
险而遭受损失为由
,
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
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
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
办社会保险手续
,
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
但
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
不属于劳动争议
,
但
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调解仲
裁法
第二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
,
应
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
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
事人。
3 / 11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用人单
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
实
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
,
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
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
佣关系处理。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
与新的用人
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
,
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
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
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
4 / 11
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
,
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
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
,
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劳动
关系处理。
(
台湾
XX
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
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雇佣关系处理。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